精彩导读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手术医疗损害案件做出判决。尽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院主要责任,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余万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记载,年12月,50余岁的原告某女士因左侧小医院治疗。彩超报告提示:左侧小隐静脉曲张,左侧腘静脉及小腿肌肉静脉丛血栓形成前期。医院未进行Perthes试验以明确深静脉是否通畅,即实施了左小腿浅表曲张静脉剥除术。6天后出院前,医院给予阿司匹林等药物治疗,但未结合术前超声结果进行复查。患者出院后因左下肢医院,医院未及时指导检查,未给出明确诊断和治疗方面的具体意见。患者认为左下肢深静医院所致。
经司法鉴定,原告左下肢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医院医疗过错与原告急性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畴。原告对此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根据更充分的资料,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畴。
法院判决认为: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实际上属于目前临床法医学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非承担民事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即使患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患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需综合考量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及患者的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从司法鉴定来看,导致原告急性左下肢深静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所致。庭审中,医院亦未举出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因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故被告关于应按司法鉴定意见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滕州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某女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84元。(本文来源网络)
贾有芬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贾有芬律师,女,汉族,律师培训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初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践锻炼。后热衷于律师行业并执业至今。
从业至今专注于常年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自己获益甚多,经验的积累也让自己拥有独特的办案技巧及沟通、协调能力。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效果明显,维权业绩显著,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突出业绩系医疗纠纷的处理,在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参与成立医疗事务部,并任该部门主任,每年上百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医院多场“主题—《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控》”专场讲座、培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法律风险防控板块业务水平精湛,并致力于专注医疗纠纷。
秉承执业理念:通过专业、尽心尽职的维权服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所需效果。
执业座右铭:“那一点滴的初衷,只为公平与正义”。
免费法律咨询-(办)
E-mail:
qq.白癜风专家郑华国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