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患者某甲(年10月27日出生)与某乙夫妇共生育子女二人,即原告某丙与案外人某丁某乙于年8月8日死亡。年4月,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自年5月10日至11月9日期间,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年11月12日,某医院为某甲开出住院证。年12月3日,医院急诊治疗,并医院国际医疗部。年12月26日,某甲死亡。某医院对某甲的出院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IgGλ型(DS分期III期AISS分期3期),8程化疗后(MDTMD)病情进展,1程化疗后(VAD)病情进展,3程化疗后(RCVD*1、R单药*2),病情进展,2程万珂化疗中(病情进展);肺部感染,II型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右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尿酸血症,青光眼,双眼白内障术后。其后,医院就某甲在院期间对某甲是否存在消极不作为并造成延误治疗,护士护理操作不当,使用没有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护理活动等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
患方观点
患者某甲于年5月10日因患医院多次治疗。在年9月12日至年12月26医院的国际医疗部最后住院两次,并于年12月26日去世。某医院于年11月12日为某甲开出住院证。在年11月15日至年12月3日期间,某医院国际医疗部医生,在明知某甲病情危重需要连续治疗的情况下,多次拒绝医院国际医疗部按时住院,致使患者失去病情得到缓解稳定的时机,造成患者病情恶化,致使患者身体极度疼痛和精神痛苦。最终,医院的延误治疗导致患者非预期死亡,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加速患者的死亡。年12月26日,某医院国际医疗部护士在明知患者已经病重的情况下,不听从患者家属的多次劝阻,依然坚持对患者进行翻身、更换卧位的护理操作行为,并且未告知患者家属此护理操作行为的医疗风险,从而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由病重转为病危,使患者被迫使用BiPAP呼吸机进行生命支持。此护理操作行为违背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年12月3日至12月26日期间,某医院在明知患者已经病重的情况下,依然安排未经执业注册的非执业人员作为责任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安全风险采取放任的态度,从而加大了病重患者的安全风险。医院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安排非执业人员对病重患者进行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实情,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更一步加深了患者家属的精神损害。综上,某医院消极不实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其必须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医疗过失行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医疗过失。并且任用非执业人员进行护理,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多种过错。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院相关责任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及向原告当面口头赔礼道歉,医院的《某医院》院报的显著位置上连续刊登此书面赔礼道歉三期,医院全院通报判决结果和赔礼道歉书;2.医院履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文件中的责任义务,切实做到文件中“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要求,以维护原告的知情权,并使病历能够真实、完整地再现整个医疗过程而不误导阅读病历者;3.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元、医疗费.85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公证费及公证材料费.50元;4.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医院辩称:某医院对患者某甲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年12月7日,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某甲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的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分析认为患者某甲多发性骨髓瘤诊断成立,其属高危,高龄合并髓外病变的晚期患者,被告对被鉴定人诊断、分析明确,治疗方案选择得当,诊疗过程中就被鉴定人的病情及预后差等情况向家属进行了告知,尽到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鉴于多发性骨髓瘤为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合并症多,是目前临床上不可治愈的一种疾病,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转归,其死亡系骨髓瘤进展合并肺部感染所致,为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结果。院方床位紧张是自身医疗条件所限,因没有空余床位而不能安排被鉴定人入院接受治疗不能归咎于院方。且被鉴定人可选择的治疗途径并不唯一,即使院方国际医疗部不能收治被鉴定人,还可选择院方门诊、医院。被鉴定人一方主张院方不作为、有意延误治疗的问题,现有送检材料中无明确证据支持。医院护理采取的是责任小组制,无资质护士是在有资质临床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工作。而定时翻身是护理常规要求,尤其是危重症患者应按时翻身以预防压疮发生。对于护士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非需要司法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但对被鉴定人进行定时翻身是合理的护理行为,且根据送检材料,并无明确证据证实被鉴定人病情恶化与院方护士为其翻身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在医嘱开列与停止/删除、收费医嘱调整方面记录有误,病历书写有欠规范,但上述问题与被鉴定人的疾病进展及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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